原标题: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六十八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3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5日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检疫以及食用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因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三、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和媒体,不得为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公安、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网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